鉛酸蓄電池可以作為普貨出口?

  公司動態     |      2023-04-30 15:46

在依據海運危規(IMDG code)對電池類產品進行危險性分類時,除了根據電池的產品類型,選擇相應的UN編號,還需特別關注法規《危險貨物一覽表》每個UN編號所對應的“特殊規定”。。。。(一覽表中第6欄)。

鉛酸蓄電池可以作為普貨出口? 

什么是特殊規定 :

“特殊規定”不僅涉及該UN編號的適用范圍,還包含豁免條件、特殊包裝要求以及特殊運輸要求等信息。某些特殊規定的判定結果可直接決定電池產品的最終運輸危險性分類及相關要求(包括政府監管內容、企業對產品的運輸管理等)。

每個特殊規定進行深入研究后,我們發現其中影響電池危險性分類的條款主要有以下238、230等4個。由于鋰電池類產品的特殊規定條款較多,本期只闡述鋰電池運輸的基本條件——特殊規定230相關要求,其余條款將在后期鋰電池專題解讀中進一步詳解。

 一 、 特殊規定238  


對于免維護蓄電池,需要進行特殊規定238條款試驗來確認電池的鑒定結論,該試驗包含a)振動、壓差試驗;(b55℃溫度試驗。  

如果蓄電池經受(a)振動、壓差試驗沒有電解液漏出,可以初步認定該電池是不漏的。不漏的電池繼續(b55℃溫度試驗,根據(b)試驗結果再做進一步判定。詳細流程如圖1所示。

如圖1所示,如果蓄電池能夠通過特殊規定2383項試驗,即可豁免為普通貨物,這對企業而言無疑是極大的利好。根據合規化學網的專家經驗,目前出口的膠體鉛酸蓄電池由于采用凝膠狀電解質,內部無游離液體存在,可以通過上述3項試驗,豁免為普貨。

鉛酸蓄電池可以作為普貨出口?

 

二、  特殊規定230  

對于鋰電池(組)以及設備中的鋰電池(組)(主要指UN3090、UN3091、UN3480UN3481),只有滿足特殊規定230的要求,方可進行運輸。具體要求概括如下:

1)    鋰電池或鋰電池組需通過聯合國TDG《試驗和標準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8項試驗(高度模擬、溫度試驗、震動、沖擊、外短路等)(簡稱38.3測試);

2)    每一電池和電池組都裝有安全排氣裝置,或在設計上能防止在運輸中發生普通事故的條件下受力破裂;  

3)    每一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裝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裝置;

4)    每個包含多個并聯電池或電池系列的電池組,都裝有防止反向電流造成危險所需的有效裝置(例如二極管、保險絲等);

5)    電池和電池組的制造商必須有高質量的管理方案保證。

 三、        特殊規定304  

在對堿性電池(包括UN2795,UN3028以及UN2797)進行危險性分類時,需特別注意UN3028。根據特殊規定304的要求,UN3028僅適用于運輸時含干的氫氧化鉀,且未激活的蓄電池,在使用前需要向單個電極中添加適當數量的水以激活。因此針對此類電池,會因運輸時是否激活而適用不同的UN編號,具體如圖2所示。

 

 鉛酸蓄電池可以作為普貨出口? 

                                       2  堿性電池(含氫氧化鉀)運輸分類  

 

四、特殊規定328  

所有的燃料電池筒包括設備中含有燃料電池筒或與設備裝在一起的燃料電池筒都需滿足特殊規定328相關要求,概括如下所示:

1) 其設計和制造上須防止在正常運輸條件下燃料發生泄露;

2) 使用液體作為燃料的燃料電池筒設計類型須通過100kPa(測量)的內壓試驗而不發生泄露;

3) 除符合特殊規定339的在金屬氫化合物中儲氫的燃料電池筒外,每一個燃料電池筒設計類型須表明能夠通過在最能破壞其盛裝系統方向上,向堅硬表面的1.2米跌落試驗,且內容物無損失。

因此,燃料電池在運輸前需首先滿足以上基本要求,同時結合燃料類型(易燃液體、易燃氣體或腐蝕性物質等),參考并滿足相對應的其余特殊規定,方可對此類電池進行運輸。

此外,特殊規定117指出UN3496只適用于海運運輸;特殊規定295指出蓄電池在海運運輸時,貨盤標有適當的標記和標志時,電池組則不需要單獨再做標記和標志等等此類規定及說明。